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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州关于调整特殊慢性病肾衰竭患者门诊透析治疗费用政策-医疗保险政策

2016-12-18 08:00:12 无忧保
  克人社发〔2015〕138号   克州关于调整特殊慢性病肾衰竭患者门诊透析治疗费用政策   克州社会保险管理局,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管理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肾衰竭患者透析定点医疗服务和结算管理,进一步降低参保患者的负担,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率。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医疗保险透析治疗费用管理及支付办法指导意见和结合前一段时间的运行,经研究决定对克人社发〔2015〕63号《关于特殊慢性病肾衰竭患者门诊透析治疗费用的通知》第二项特殊慢性病肾衰竭患者门诊透析定额结算办法调整如下:   特殊慢性病肾衰竭患者门诊透析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和最高限额管理。单次血液透析费用(包括检查费,透析药品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80%给予支付,但单次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不超过1000元,低于1000元血液透析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给予支付。一个统筹年度统筹基金支付最高不超过5万元。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克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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