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从2015年10月起正式启动-医疗保险政策


昌吉州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从2015年10月1日已经正式启动,今后凡是参加自治州城镇居民医保并按时全额缴费的参保人员,均纳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
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衔接,参保居民在患大病发生高额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给予保障。即:参保城镇居民超过起伏标准的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按比例累进补助,不设最高限额。计算方法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补偿金额=(本年度累计合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比例。
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至5万元部分按50%支付;5万元至10万元部分按55%支付;10万元至20万元部分按60%支付;20万元以上部分按65%支付。转往自治州外、自治区内统筹区域定点医院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在相应支付段内降低5%;转往自治区以外定点医院的,支付比例在相应支付段内降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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