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1-6级)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是如何规定的?-医保知识


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1-6级)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用是如何规定的?
答: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1-6级)革命伤残军人的统筹医疗资金使用采取个人帐户与统筹基金相结合的办法。
(一)建立个人帐户。从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1-6级)革命伤残军人的统筹医疗资金按下列规定划出一部分记入个人帐户。
1、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和享受地市级待遇的离休人员按5000元/年标准记入个人帐户,其他离休人员按4000元/年标准记入个人帐户;
2、一至四级革命伤残军人按3500元/年标准记入个人帐户,五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按2500元/年标准记入个人帐户。
3、个人帐户用于支付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用,上年结余资金可以支付当年住院自负费用。
(二)建立统筹基金。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1-6级)革命伤残军人的统筹医疗资金记入个人帐户后的剩余部分作为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1-6级)革命伤残军人的住院医疗费用和个人帐户用完的门诊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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