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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嘉兴市出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医疗保险政策

2016-12-20 08:00:12 无忧保
  2015年嘉兴市出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范围内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及自谋职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与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法定原则。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保基本原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和保障水平应当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满足参保职工基本医疗需求。   (三)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待遇水平和缴费相对应。   (四)公平性原则。逐步归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类型,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统一。   (五)可持续原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实现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第四条 建立健全包括大病医疗保险在内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鼓励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满足参保人员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第五条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主管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发展改革(物价)、民政、财政(地税)、卫生、审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南湖区政府、秀洲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实施工作。   第六条 市地方税务部门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第七条 市社保事务局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和审核稽核,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日常咨询、业务培训和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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