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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将格列卫等15种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医疗保险政策

2016-12-22 08:00:13 无忧保
  台州市将格列卫等15种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2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格列卫等15种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1号)规定,现就台州市将“格列卫”等15种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资金渠道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15种药品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含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15种药品纳入大额自负费用补助范围,补助资金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历年盈余基金中列支。   三、经办服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凭外配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15种药品费用,由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直接刷卡结算;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直接向参保人员收取。参保人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异地就医发生的15种药品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相关程序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省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相关要求,切实做好衔接工作,及时更新医保信息系统,确保参保人员相关药品费用按时结算。   本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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