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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通知-医疗保险查询

2016-12-22 08:00:13 无忧保
  2015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对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可在个人所得税中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北京市成功入围首批试点地区。   “个税优惠出台后,现在我们平均每天能接到100个左右的咨询电话,询问的都是购买健康险抵扣个人所得税的事情。”国有大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补充医疗险产品负责人说,今后,补充医疗保险有望逐渐成为企业的刚需。   新政试点   北京等地购健康险减个税   三部门出台的通知明确,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通知规定,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由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   为确保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实施,三部门选择北京、上海、天津、重庆为试点,此外,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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