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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医疗保险政策

2016-12-25 08:00:12 无忧保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第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   第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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