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起长春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大幅度提高-医疗保险查询


7月起长春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大幅度提高 7月1日起,我市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再次大幅度提高。居民医保成年居民年缴费标准由480元提高到520元;大中小学生和儿童年缴费标准由315元提高到360元,个人缴费由35元提高到40元。缴费和补助标准调整后,居民医保有关待遇将进一步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额度可以达到46万元。
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
2014年度政府补助标准按每人不低于320元执行,由中央、省、市和区(县)按不同比例分担。
其中,低保人员个人不缴费,低保人员中的大、中、小学生和儿童,由各级财政补助360元,其他低保人员,由各级财政补助520元。
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中,成人个人缴费40元,由各级财政补助480元,大、中、小学生和儿童个人缴费20元,由各级财政补助340元。
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低收入家庭老人个人缴费100元,各级财政补助420元。
生活困难未就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个人缴费100元,各级财政补助420元。
大、中、小学生、儿童各级财政补助320元,个人缴费40元。
年度累计最高可报46万元[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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