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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医疗保险政策

2016-12-26 08:00:13 无忧保
  社会保险法》解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解读】本条是关于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的规定。   (一)相关概念   1、本条所称的个人,是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包括:一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二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以及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三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以及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工。   2、本条所称的统筹地区,也成统筹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2009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7号),要求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加快推进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工作,到2011年基本实现市(地)级统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一般采取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   3、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人员之间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定性和唯一性。   (二)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处理[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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