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最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保险政策

2016-12-27 08:00:16 无忧保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序进行,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三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 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二章 专家库的建立   第五条 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学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医疗工作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际,对本专家库学科专业组设立予以适当增减和调整。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专家库候选人: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1] [2] [3] [4] [5] [6] 下一页

标签:   医疗保险政策医疗事故医疗保险保险医疗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