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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医保政策内容-医疗保险政策

2016-12-27 08:00:16 无忧保
        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医保政策  昨日,本市发布城乡居民大病医保政策,从今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在享受原有医保之外,还将享受大病医保报销,最高将再报销60%。市医改办主任韩晓芳表示,该政策虽是今年起实施,但2013年因大病花了高额费用的居民,同样可以享受这一福利。   此次大病医保政策面向两类人群:第一类为参加本市基本医保的城镇居民,第二类为参加新农合医疗的乡村居民。办法中规定,居民享受大病医保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病,二是发生的费用必须在基本医保报销范围内。在这两个前提下,城乡居民在享受完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当个人的自付部分超过“起付金额”,便可享受大病医保。   报销条件:“起付金额”是关键   能否享受大病医保政策福利的关键条件是“起付金额”。何为“起付金额”?此次试行办法针对城镇、乡村两类居民,分别定了两个标准。城镇居民方面,大病医保的“起付金额”为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方面,大病医保的“起付金额”则为上一年度全市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   韩晓芳主任表示,简单来说,就是城乡居民看病时只要使用的药品、器械设备在医保范围内,当所花费用超过“起付金额”,都可以进入大病保险范围。   报销比例:分段计算不设封顶线[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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