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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医疗保险政策

2017-01-02 08:00:16 无忧保
  福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文号:榕政综[2007]24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构建和谐社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 坚持基本保障,重点保障城镇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三) 坚持自愿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四) 坚持家庭缴费为主、政府补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渠道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五) 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县(市)区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 本行政辖区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 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 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18周岁以上劳动年龄段内非从业人员;   (三) 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18周岁以下非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   (四) 在本市的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校学生。   以上(一)、(二)条人员简称为“成年人”;(三)、(四)条人员简称“未成年人”。   以上参保对象中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继续按原办法参保,或依照本办法规定参保。非从业人员一旦就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 原则上以家庭、学校为单位按属地原则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高等院校全日制学生的医疗保险根据国家部署另行制定。[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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