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医疗保险政策


山东省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建立覆盖各类城镇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下列城镇居民:
(一)中等以下学校的在校学生、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和其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少年儿童);
(二)驻青高校以及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员);
(四)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五)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未参保的其他非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城镇非从业人员)。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医疗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不建立个人帐户。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保障方式。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医疗保险费在个人和家庭负担的基础上,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接受社会捐助。
(三)各类人群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平衡衔接。
(四)医疗保险、医疗卫生、医药流通三项制度改革协同推进、配套实施。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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