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密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医疗保险政策


密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建立覆盖城镇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07]78号)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密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筹资标准、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适应的原则。
(二)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及大病医疗需求的原则。
(三)坚持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的原则。
(四)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二、参保对象
(五)凡我市城镇区域内具有城镇户籍,且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各类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依据本办法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1、各类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非在校未成年居民(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2、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特困居民”);
3、年满18周岁以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一般居民”)
三、筹资标准和方式
(六)筹资标准为学生儿童每人每年110元,一般居民和特困居民每人每年210元。
(七)各级政府对参保居民家庭缴费部分给予补助。
(八)随着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力情况、基金运行情况、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水平以及医疗消费水平的变化,适当调整筹资标准。
(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市财政局提出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实行。
四、补助对象和标准
(十)各级政府补助对象及标准
1、学生儿童:按每人每年80元给予补助。其中:国家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0元、我市财政补助20元。
2、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按每人每年95元给予补助。其中:国家财政补助45元、省财政补助25元、我市财政补助25元。
3、一般居民:按每人每年80元补助。国家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0元、我市财政补助20元。
4、特困居民:按每人每年172元给予补助。其中:国家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补助50元、我市财政补助52元。
(十一)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本单位职工供养家属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助。
(十二)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享受国家制定的税收鼓励政策。[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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