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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读-医疗保险政策

2017-01-03 08:00:17 无忧保
  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目前,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分为两种参保形式:一是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单位职工医保);二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个人职工医保)。   第一部分: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一、单位职工医保的参保范围是什么?   单位职工医保的参保范围为,我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退休人员。   二、单位职工医保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医疗保险费包括职工基本医保费和大额医疗互助金两部分。   (一)职工基本医保费:   1.单位按本单位缴费基数的8%缴纳;   2.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   (二)大额医疗互助金:   1.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其本人基本医保缴费基数的1%缴纳;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基本医保平均缴费基数的1%缴纳。   2.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每人每月缴纳2元。   三、用人单位及职工如何缴纳医疗保险费?   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的医保费每月20日前由单位通过地税部门征缴,其中职工个人应缴的医保费由单位按月从职工的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时,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应满30年、女应满25年,其中本人在我市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保缴费后何时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全员参加医保。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后,职工和退休人员从完清缴费的次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五、医保费用出现欠费后,对医保待遇有什么影响?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的次月1日起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3个月内足额补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按规定支付有关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足额补缴的,从缴清医保费的次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欠费到补清期间,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补计;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对职工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   六、参保职工可享受哪些医保待遇?   有3方面的待遇:一是个人账户;二是住院报销;三是特殊疾病门诊报销。   七、单位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划入多少钱?   个人账户划入标准: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划入本人个人账户(即社保卡上);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比例划入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   (1)35岁以下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3%划入;   (2)35岁至44岁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5%划入;   (3)45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7%划入;   (4)退休人员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4%划入。从2014年1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只有退休人员,没有在职职工的,其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上年度我市社平工资的60%的4%划入。   (5)一次性趸缴余命医疗费的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及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其个人账户按上年度我市社平工资的60%的4%划入。   八、个人账户在哪些地方可以使用?   (1)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规定药品的费用。   (2)医保药品目录以外的“国药准字号”药品及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外的医疗服务项目。   (3)“卫消进字号”、“卫消准字号”等消杀类产品(如妇科洗液等);“食药监械(进)字号”、“食药监械(准)字号”、“食药监械(许)字号”等医疗器械(如体温计、血糖试纸、血压计、轮椅等)。   (4)购买、注射疾病预防接种的疫苗费用(如乙肝疫苗、狂犬疫苗、结核菌疫苗、流感疫苗等,按规定免费的除外)。   (5)健康体检。   (6)可供指定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门诊或住院时使用: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病就诊或住院,本人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或无余额支付其应自付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时,可按规定程序使用其亲属或指定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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