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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含最新补助标准)

2017-01-31 08:00:01 无忧保
【导读】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民政厅制定了《河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并结合财政厅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具体内容如下。河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 退伍军人,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第四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具体办法按照《河北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冀民〔2006〕71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 在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地方政府要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各地要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第六条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住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确有困难的,由优抚对象所在地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帮助其缴费参保。 第七条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 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以及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其他优抚对象,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第八条 各地应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吸收社会捐赠等多 种渠道, 筹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对规定范围内的、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对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享受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待遇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其他优抚对象给予补助。 省级财政对优抚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九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第十条 优抚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医疗机构应将优抚对象中的城乡"低保"居民和农村"五保户"等贫困患者纳入医 疗惠民政策,实行"一免三减",即免收挂号费、减收5%治疗费(不含材料费)、减收10%检查费、减收50%住院床位费。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要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要完善并落实各项 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统一办理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参保、救助、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采取有效措施,筹集资金,并确保优抚对象医疗参保、救助、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依托省市优抚医院,及时收治优抚对象入院治疗,并定期组织下乡医疗队进行巡回医疗服务;有条件的县、乡要建立优抚医疗服务机构,对优抚对象实行定期检查,跟踪服务。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参保、救助、补助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卫生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惠服务政策,落实优质服务措施。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积极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具体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退役的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0801起实施。 河北省最新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调整后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省内负担每人每年1200元。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0元。调整后,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95元,解放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50元,建国后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45元。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9422元,省内负担每人每年1318元;解放战争时期和建国后的在乡复员军人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9062元,省内负担每人每年1138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调整后每人每月不低于48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952元,省内负担每人每年2808元。 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困难的农村、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达到每人每月46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312元,省内负担每人每年2208元。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的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达到每人每月38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600元,省内负担每人每年960元。 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0元。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60210 因公 58310 因病 56400 二级 因战 54490 因公 51620 因病 49690 三级 因战 47810 因公 44930 因病 42080 四级 因战 39180 因公 35370 因病 32500 五级 因战 30610 因公 26760 因病 24850 六级 因战 23920 因公 22630 因病 19120 七级 因战 18170 因公 16260 八级 因战 11470 因公 10500 九级 因战 9530 因公 7650 十级 因战 6690 因公 5790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区域 烈士遗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20320 17610 16640 农村 14510 13850 13270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常见问题03-24什么是大病医保?包括哪些?06-04大学生医保是什么意思?04-19药事服务费怎么收?01-26医保卡丢了怎么办?06-05三江:为何医保费多收50元?08-16退休后还用交医保吗?09-27退休后需要缴纳医保吗?【版权声明】:《《河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含最新补助标准)》未经同意不得转载,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转载注明:http://www.chashebao.com/yiliaobaoxian/16774.html下一篇:2016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49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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