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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比例的通知

2017-02-02 08:00:02 无忧保
  各学院(部),处,校直各部门:   根据“青人社发〔2012〕19号”,从2012年4月1日起,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比例。参保职工个人账户记入标准为:   ㈠在职职工35周岁以下的,由本人缴费工资的2.3%调整为2%;   ㈡在职职工35周岁及以上45周岁以下的,由本人缴费工资的2.7%调整为2.2%;   ㈢在职职工45周岁及以上的,由本人缴费工资的3.5%调整为3%;   ㈣退休人员由本人养老金的5%调整为4.5%。其中,70周岁以下月记入额低于80元的按80元记入;70周岁及以上月记入额低于90元的按90元计入。   特此通知。     青岛科技大学人事处   2012年4月17日 TAG标签: 保险 医疗保险 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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