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再次提高


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新消息,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满足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需求,我市决定从下一筹资年度起,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后的居民医保年度内最高可支付限额由12万元提高到18万元。
日前,由市人社局和财政局发出的《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通知》中,对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做了大量调整。具体调整项目为:在一、二、三级 医疗机构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调整为200元、350元、500元;同一年度内再次及多次住院的,按所住医院起付标准依次递减50元,但最低不低于 150元;在提高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额度上,居民医保基金统筹年度内可支付的医疗费用额度由原12万元提高到18万元。
凡连续参保1年以上的城镇居 民,每满1年其医疗费用额度增加1万元,最高不超过230000元;断保后重新参保的城镇居民,按新参保人员政策执行;在提高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上,凡在 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分别为: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部分,按75%、70%、65%支付;2万元-6万元 (含6万元)的部分,按80%支付;6万元以上至本人年度内可支付的医疗费用额度的部分,按90%支付;居民医保门诊特定项目病种范围参照职工医保的规定 执行,年度内起付标准为400元,按居民医保住院分段比例支付;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需要血液透析、器官组织移植使用抗排斥药、系统性红斑 狼疮每年定额4万元,“心脏支架术后一年”定额为8000元;参加居民医保的女性居民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和生育保险规定的住院分娩 医疗费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居民医保住院标准支付(与生育保险不重复享受)。
《通知》还对新生婴儿住院费用、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和户籍转移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相关政策做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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