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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17-02-03 08:00:01 无忧保
  记者昨日获悉,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满足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需求,淮安市人社局和财政局发布《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通知》(下简称《通知》),我市决定从下一筹资年度起,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记者了解到,本次调整涉及5大类,12类小项。   普通门诊年度最高可享受300元   调整后的普通门诊不再每年划入50元用于门诊刷卡,而改为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费用,按40%比例报销,年度最高可以享受300元。   住院起付标准降低   住院起付标准由之前一、二、三级医院400元、450元、500元,年度内多次住院依次递减50元,最低不低于150元。调整为,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调整为200元、350元、500元,同一年度内再次及多次住院的,按所住医院起付标准依次递减50元,但最低不低于150元。   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提高   住院报销比例由以往的起付标准以上,在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下同)报60%,10000~20000元报70%,20000~60000元报80%,60000~120000元报90%。   调整为,起付标准以上,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的部分,按75%、70%、65%支付;20000元~60000元(含60000元)的部分,按80%支付;60000元以上至本人年度内可支付的医疗费用额度的部分,按90%支付。   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额度提高   居民医保基金统筹年度内可支付的医疗费用额度由原来的12万元提高到18万元。凡连续参保1年以上的城镇居民,每满1年其医疗费用额度增加10000元,最高不超过230000元。断保后重新参保的城镇居民,按新参保人员政策执行。   门诊特定项目统一   居民医保门诊特定项目病种范围参照职工医保的规定执行,年度内起付标准为400元,按居民医保住院分段比例支付。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需要血液透析、器官组织移植使用抗排斥药、系统性红斑狼疮每年定额40000元,“心脏支架术后一年”定额为8000元。   《通知》还规定参加居民医保的女性居民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和生育保险规定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居民医保住院标准支付(与生育保险不重复享受)。   《通知》同时就新生婴儿住院费用、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和户籍转移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相关政策做了相应调整。 TAG标签: 保险 医疗保险 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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