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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个人承担部分如何纳税?

2017-02-03 08:00:01 无忧保
  事件:   1、每年交给医保中心的大病医疗保险,其中个人承担部分可否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2、如我市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6000元,我单位某位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缴付住房公积金比例为单位15%,个人15%.实际缴付住房公积金为:单位缴付300元,个人缴付300元。实际并未超过当地平均工资三倍720元(6000×12%)的扣除限额,超比例的3%是否还要缴税?我认为,单位缴付只能扣除240元,60元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缴付只能扣除240元,60元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理解对吗?   解答: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目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收入中扣除的保险仅限于上述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对于其他的保险一律不得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TAG标签: 保险 医疗保险 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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