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同时调整市本级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从今年7月1日起,我市调整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根据市统计局统计,2010年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0592元,月平均工资为2549元。经有关部门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我市调整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具体操作办法是,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与退休金总额(退休人员超过单位在职职工15%以上的人员)之和为缴费基数。在职职工年人均工资总额或年人均退休金总额低于2010年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以2010年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592元,即月平均工资2549元为基数计算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在职职工年人均工资总额高于2010年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0%的,按2010年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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