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开发区出台城镇居民医保新政


烟台开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启动以来,深受居民欢迎,参保居民人数及范围不断扩大。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该区自2010年1月1日起,对烟台开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和标准进行了调整。
一、取消逐级转诊政策
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可自主选择区内和市区定点医院就诊,不再实行转诊制度。
与此同时,烟台开发区确定了24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其中,三级定点医院包括烟台毓璜顶医院、烟台烟台山医院、解放军107医院、烟台中医医院;二级及二级以下定点医院包括开发区医院、大季家医院、古现卫生院、八角卫生院、首钢医院、烟台东海中西医结合医院、烟台国医糖尿病医院、烟台海港医院、烟台市传染病医院、烟台市肿瘤医院、烟台市心理康复中心、烟台市口腔医院、烟台肺科医院、烟台白石肛肠医院;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仅限于统筹病种患者门诊医疗)包括金城社区服务站、凤台社区服务站、定海社区服务站、银芝社区服务站、舒家社区服务站、旭日社区服务站。
二、支付标准大幅提高
住院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为,在职职工在定点医院发生的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上的部分,从统筹基金中按比例支付。
其中,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院发生的,起付线(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300元)至10000元部分按90%支付,10001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5%支付;在三级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线至10000元部分按85%支付,10001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
退休人员、统筹病种患者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不分医院级别,住院医疗费用与在职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院的支付标准相同。
统筹病种门诊医疗支付标准: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的与统筹病种相关的门诊医疗费用,从医疗统筹基金中,在职职工按85%、退休人员按90%支付,均上调五个百分点。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5万元上调至9万元:参保人员患病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且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按95%的标准支付;与以往相比,提高了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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