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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出台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保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贯彻落实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问题,近日,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委、监察局四部门联合出台《歙县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已正式印发实施。 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到2010年元月底,全县未参保的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本县2009年12月31日以前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及依法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关破国有企业”。实施对象:企业关破之时及以前以国有职工身份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歙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筹资标准及筹资方式:符合参保条件的关破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全县统一按关破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均1.5万元核定筹资标准,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人均5040元;县财政补助标准为人均7560元,到2011年年底配套资金到位率达到40%以上,余下部份再逐年到位。差额部份通过企业破产财产、未列入破产财产的土地出让所得、当地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等多渠道筹集。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但如企业改制时已发放退休人员医疗补助费的,退休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时须将医疗补助费退还,其发放的医疗补助费低于2400元的,据实退还,高于2400元的,按2400元退还。待遇享受:关破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享受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关破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应同时参加医疗救助保险。个人每年需缴纳的医疗救助保险费从个人帐户中足额扣除后,按现行医疗救助保险政策享受待遇。 《工作方案》也对参保办理程序、资金管理、组织领导、工作步骤、监督检查机制等作了明确规定及提出了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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