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宁津五措并举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自2010年1月份起,山东省宁津县采取五项措施,大幅度调整提高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是调整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参保城镇居民每次因病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支付标准,在一级医院就诊的,由60%提高到65%;在二级医院就诊的,由55%提高到60%;在三级医院就诊的,由50%提高到55%。
二是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一般城镇参保居民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在原来30000元的基础上再提高10000元,调整为40000元。
三是增加门诊大病病种,提高报销比例。将门诊大病病种由原来的5种调增为15种,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超出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其纳入统筹支付范围的报销比例由原来的20%提高到40%,最高不超过20000元。
四是为在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建立门诊个人账户。在确保参保学生享受原先规定待遇的基础上,规定每名在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可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从个人账户报销45元门诊治疗医药费。 五是增加了生育保险待遇项目。这一险种为新增项目,规定自今年1月份开始,在法定生育年龄内,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人员,可享受平产800元、剖腹产2400元的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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