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记者日前从天津市人保局获悉,为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优抚对象的医疗负担,本市制定了《天津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办法即日起实施。
该《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国家伤残抚恤的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伤残人员;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该《办法》规定,优抚对象中的学生、儿童、新生儿及其他未成年人,按照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参保;其余人员由市民政局统一为其办理参保手续。优抚对象中的学生、儿童、新生儿及其他未成年人的缴费标准,按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其余人员按每人每年560元标准缴费。优抚对象参保个人缴纳部分由政府全额补贴,统一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列支。
该《办法》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报销范围的医疗费中个人负担的部分,按照下列标准补助。
普通门(急)诊补助标准: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补助70%;
2.老复员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伤残人员补助50%;
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补助25%。
住院(含门诊特殊病)补助标准: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10000元(含)以下部分补助70%;(2)10000元以上部分补助80%;
2.老复员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伤残人员:(1)10000元(含)以下部分补助50%;(2)10000元以上部分补助60%;
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1)5000元(含)以下部分补助25%;(2)5000元至10000元(含)部分补助40%;(3)10000元以上部分补助55%。
该《办法》规定,各区县可在本区县范围内择优选择3至5所一级医院和二级医院(其中含1所中医医院)作为医疗优惠定点医院,承担住院医疗优惠工作,并建立向三级医院转诊转院制度。普通门(急)诊补助只限于在一级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就诊。优抚对象在定点一级医院住院不交纳住院押金;在定点二级医院住院交纳押金500元;在经批准的三级医院住院交纳押金1000元。每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预拨定点一级医院一定数额的周转金,用于垫付优抚对象的住院押金。
该《办法》规定,医疗费结算实行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一站式”即时结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实行信息化标识管理,优抚对象凭优抚对象医疗卡及相关证明材料到联网一级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以及定点住院医疗服务机构刷卡就医,其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补助实行即时同步结算。
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伤残人员伤情复发,可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区县民政部门安排由区县评残鉴定机构对其残情进行鉴定,认定其符合旧伤复发,其治疗旧伤复发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优抚对象在尚未实现联网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对于新批准的适用本办法的优抚对象,其医疗报销待遇和医疗补助政策应于优抚对象身份批准之日起执行,批准之日至办理参保手续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对以上各项目本人垫付的医疗费用,每季度第一周,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递交本人垫付的医疗费单据,统一由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姜艳秋 张小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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