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调整市本级医疗保险待遇


2月9日,记者从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广安市已出台政策,调整市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此次出台的调整医疗保险待遇政策具有两个特点:一是降低住院起付标准。如三级医疗机构:在职由700元调整为600元、退休由600元调整为500元;二级医疗机构:在职由600元调整为500元、退休由500元调整为4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在职由400元调整为300元、退休由300元调整为200元。二是提高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将原来的一个统筹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由5万元调整为12万元。
这次待遇调整,提高了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负担,有效缓解“看病难、看病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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