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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金昌市城乡统一的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出台

2017-02-04 08:00:01 无忧保
         为了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建立健全适合金昌特色的新型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病有所医,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金昌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3月3日审议通过了《金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率先在甘肃省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统一政策规定、统一医疗服务、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结算办法的城乡一体化政策。     《金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将于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该办法坚持政府补助为主,个人缴费为辅,以及“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三级部门负责制定政策、参保人员登记、征收个人缴费、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支出管理以及宣传动员居民等有关事宜,并确定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     《办法》规定,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来源于中央、省、市、县(区)四级财政补助,以及居民缴纳个人部分医疗保险费,社会捐助的资金和保险基金利息收入也全部记入基金。全市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的城乡居民均可自愿参保,城乡低保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城市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农村残疾户中的多残疾人、无经济收入、无生活来源的三级残疾人、五保户、二女结扎户个人缴费部分,向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资金代缴。中小学生中的低保人员、一、二级的残疾未成年人也可向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资金代缴。          《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在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费用可享受60%以上的医疗保险待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报销住院费限额,最高可达到4万元。参保居民一个年度内住院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万元以上,超出部分按照6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6万元。参保居民每人每年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20元标准建立个人账户,用于当年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支出。对12种门诊特殊病种一个年度内最高报销限额20000元。凡在定点医疗机构正常平产分娩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居民(女方参保),一次性补助医疗费用500元。 TAG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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