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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医疗保险政策实行城乡一体

2017-02-05 08:00:02 无忧保
         近日,从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市政府于今年4月出台《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山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将从6月1日起实施新的社会医疗保险,将现行的住院医疗保险和综合医疗保险统一为 “一个险种两个层次”,其中第一层次为基本医疗保险,第二层次为补充医疗保险。     据了解,实行医疗保险新政后,缴费时间由当月1—31日缴费,调整为当月1—25日缴费,次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缴费基数调整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调整为:基本医疗保险方面,用人单位按2%缴纳,在职人员按0.5%缴纳,退休人员由单位按2.5%缴纳;城乡居民按1.5%缴纳,市镇财政分别按0.5%缴纳;非本市户籍大中专学生按1.5%缴纳,同级财政按1%缴纳。补充医疗保险方面,用人单位按7%缴纳,在职人员按3%缴纳,退休人员由单位按10%缴纳;城乡居民和非本市户籍大中专学生均按10%缴纳。缴费方式为除用人单位职工退休后可一次性缴费、非本市户籍在校大中专学生按年缴费外,其他人员均按月缴费。     据介绍,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后,为保证有效衔接、平稳过渡,原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从2010年6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无须另外办理变更手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如选择增加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必须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原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从2010年6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单位无须另外办理变更手续;参保单位如选择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应在2010年5月23日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原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从2010年6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无须另外办理变更手续;原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从2010年6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无须另外办理变更手续;参保人如选择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应在2010年6月23日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已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如转换到单位参保的,必须先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终止委托缴费手续,否则单位将不能为其申报缴纳社保费。     另据了解,将对原综合医保门诊特殊病种政策进行调整,把肾移植术后(限抗排斥治疗)、骨髓移植术后(限抗排斥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限长期透析治疗)设立为“特定病种”,其待遇及结算方式与原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一致。在保留原综合医疗保险15个特殊病种的基础上,新增脑血管疾病后遗症(脑栓塞、脑出血和脑梗塞等病症引起的后遗症)、癫痫、多发性硬化症、重症肌无力及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等5个病种,均设定为补充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其门诊费用报销归入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即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后,才有特殊病种门诊报销待遇。至于异地居住、异地工作人员患特殊病种人员,其结算方式由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另行通知。  TAG标签: 广东 医疗保险 政策 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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