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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喀喇沁旗大幅度提高城镇医疗保险保障水平

2017-02-05 08:00:02 无忧保
         最近,内蒙古喀喇沁旗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喀政发[2010]27号),自2010年起,大幅度提高城镇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其中: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由原来的年最高实报金额70000元提高至110000元,提高了57%;城镇居民中成年人由原来的年实报19000元提高至40000元,提高了110%;城镇居民中中小学生由原来的年实报33000元提高至67000元,提高了103%。具体内容是:           一、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限额和比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限额由原来的25000元提高至50000元,报销比例由原来的75%、80%和85%分别提高至80%、85%和90%。社会医疗救助年报销最高限额由原来的50000元提高至80000元,报销比例由原来的80%提高至85%。           二、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限额和比例           成年人由原来的年最高报销限额30000元提高至60000元;学生由原来的50000元提高至90000元。报销比例最低由原来的50%提高至60%,最高由原来的80%提高至85%。           三、 降低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           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含特殊门诊),起付标准分别在原来的基础上降低100元。第二次住院(含特殊门诊),起付标准分别在原来的基础上降低50元。           四、降低乙类药品自付比例           参保人员住院或特殊门诊使用乙类药品,自付比例由原来的20%降至10%。           五、降低转市外就诊的自付比例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经审批,转北京或沈阳两地三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的,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比例由原来的20%降至10%。           另外,文件还规定: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的准入期由一年改为六个月。破产转制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通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医疗保障问题。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可以享受特殊门诊待遇。           这个文件的出台,不仅使该旗城镇医疗保障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升,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而且也使该旗的城镇医疗保险政策与全市的政策完全接轨,为今年开始的城镇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TAG标签: 医疗保险 内蒙古 喀喇沁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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