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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州市提高居民医保待遇呈现“九大亮点”

2017-02-05 08:00:02 无忧保
         为贯彻落实好《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8月10日,赣州市召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培训会,组织了各县(市、区)认真学习并讨论了居民医保市级统筹方案,总结出了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待遇的九大亮点,并提出了贯彻方案的实施意见。           会上,刘剑飞科长就《赣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进行了详细地解读,将赣州市城镇居民新政策和老政策进行了对比学习,总结出了新政策的九大亮点,即:           亮点一:住院报销比例更高。方案规定,住院平均报销比例提高到65%,该标准比原政策标准提高了10个百分点。           亮点二:门诊特殊慢性病种更多。方案中确定了19种门诊特殊慢性病,比省里文件规定病种多出7种。           亮点三:报销限额更高。方案规定,居民医保年度报销限额3万元,加上大病补充医保最高可报销12万元,比本市原政策标准7.3万元高出4.7万元,提高了64%。           亮点四:居民生育有补助。方案中规定,参保女居民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按正常分娩一次性补助500元、剖宫产一次性补助1500元。填补了本市原居民医保生育政策的空白,比2010年本市新农合女居民生育补助标准分别高出100元、400元。            亮点五:成年居民意外伤害有报销。结合本市实际,方案中将成年居民无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纳入住院报销范围。省里文件及本市原城镇居民医保政策仅把未成年居民意外伤害纳入住院报销范围,成年居民除外,但本市参保居民(特别是老年居民)反映强烈,要求得到同等保障,这次待遇上的调整就满足的此部分人群的要求。           亮点六:新生儿参保有优待。方案中规定,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补办参保缴费手续后,出生后发生的医药费用全部按规定报销。省里文件规定是新生儿必须在1个月内补办参保缴费手续后才能享受出生后的医药费报销待遇,本市原政策规定新生儿参保缴费次月方可享受相关待遇,本方案延长到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补办更具人性化,也更具备实践操作性。           亮点七:补缴保险费人性化。方案中规定,2011年以后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却未参保的,以后参加城镇居民医保需从2011年起全额补缴居民医保费(包括个人缴和财政补助部分)。省里文件规定,市级统筹后,中途参保和中断参保的居民都必须从2007年启动居民医保年度起全额补缴居民医保费,是针对防范“无病不保、有病才保”参保道德风险的惩罚性条款。该方案在坚持省里文件该条款精神前提下,将补缴起止计算时间由2007年延长到2011年起执行(即本方案出台后执行),在具体操作中更加体现以人为本原则,切合本地实际,也方便向参保居民宣传和解释。           亮点八:门诊家庭补偿金同等可购药。方案规定,居民门诊家庭补偿金可用于定点药店购药,减轻了参保居民日常购药支出负担,从而与城镇职工医保的个人帐户使用范围一致,是省政府97号文件规定以外的政策创新,体现了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门诊购药待遇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亮点九:就诊实现“一卡通”。作为全省率先推行 “一卡通”的一项便民制度,方案规定,参保居民在全市范围内,门诊、购药、住院实行“一卡通”,即通过全市定点机构实时联网结算,除参保居民按规定需个人负担的费用由个人结算外,需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大病补充医保金报销的费用全部实行记账管理,最大程序上减轻参保居民垫付医药费压力,方便参保居民就医购药。           各县市(区)也针对新方案进行了热烈地讨论学习。赣州市医保局刘洪局长做了总结讲话,提出了贯彻落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三个建议和要求,做到三个到位,即认识到位、贯彻到位、宣传到位。           一是认识到位,不仅要让领导认识到位,协作部门、经办人员等都要认识到位,加强沟通,使工作做到游刃有余,遇到的问题能迎刃而解。           二是贯彻到位。要做到两个结合,即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统一性和平稳过渡性结合。           三是宣传到位。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宣传方案,加强对政策的对比宣传,包括与历史对比、与各县(市、区)对比,与省里提出的要求和方案对比、与新农合的政策对比等,突出宣传城镇居民新政策的新亮点以及参保人可从中获得的实惠。       最后,刘洪局长补充了两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是针对历史遗留问题,提出要认真地解决,另一方面是民生工程指标要按时按质完成。 TAG标签: 医保 江西 赣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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