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镇居民医保下放至社区管理


烟台市自2008年全面推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这项保障制度与已实行多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比,还没有引起市民足够的重视。目前,烟台市城镇居民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报销最高限额为8万元,可极大地减轻患者及家庭的经济负担。
为推行这项制度,烟台市医保处将其办理事宜下放给了街道办事处。也就意味着,市民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可直接在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医保所办理。居民在缴费后,次月即可享受到制度保障。我市还针对老、幼、残及低保户实行了特殊保障制度,即,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缴纳40元保费、成人每年280元、老人每年150元、符合标准的残疾、低保人士每年仅需缴纳成人的10%保费。入保人医疗费用的报销,采用的是“缴费一年,享受一年”的政策,市民应在每年的八九月份,到自己户口所在的街道办事处缴纳医保费,一旦在当年的集中缴纳期没有缴费,要及时补缴,其医疗待遇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也不计入连续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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