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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低保1.3倍

2017-02-06 08:00:02 无忧保
8月2日讯:民政部公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特困人员的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并规定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应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 排查全国特困人员建救助供养档案 哪些人员是需要供养的特困人员?民政部相关负责人解释,特困人员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我国现阶段最困难、最脆弱的人群。 此次,民政部明确了特困人员的认定标准,根据申请人的年龄、残疾等级和罹患重病等情况,确定其有无劳动能力;根据申请人的收入是否足以维持其基本生活、财产状况及使用情况等,确定其有无生活来源;根据申请人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身体状况、家庭经济状况以及与申请人生活关联情况等,确定其是否具备赡养、抚养或扶养能力。 对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视其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评估。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民政部要求,全国各地要对现有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困难群众开展一次全面摸底排查,将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同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还要建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档案。 特困供养含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两部分 民政部明确提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基本生活标准应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可参照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应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 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一般可分为三档,参照当地日常生活照料、养老机构护理费用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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