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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苏州医保按病种付费出台细则

2017-02-06 08:00:02 无忧保
7月28日讯:按病种付费改革是一项重大医改措施,涉及面广。昨天,记者从市社保中心获悉,市区近日出台并实施基本医保按病种付费细则,首批将开展急性单纯性阑尾炎等8个病种17个术式的试点。 该细则适用于苏州市区(不含工业园区、吴江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离休人员除外)。二级以上(含)协议定点医院均应开展按病种付费管理。按规定,参保人员在协议定点医院进行相关病种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经办机构按各病种付费定额标准与协议定点医院进行结算。 据市社保中心介绍,将从《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推荐病种目录中,遴选已制定临床路径或诊疗规范的、并发症与合并症相对较少、诊疗技术成熟、医疗质量可控、医疗安全可保障、费用水平可以考量的常见病、多发病进行试点。记者了解到,首批将开展急性单纯性阑尾炎等8个病种17个术式。同一病种结算标准,在不同级别医院之间存在一定差价。同一级别医院按同一标准执行。 根据该细则,参保人员在协议定点医院进行试点病种住院治疗实际发生的医疗费,按医保待遇政策计算,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包含个人自费、个人自负),由个人支付给医院。医保经办机构按各病种付费定额标准与医院进行结算,各病种医保基金支付金额=该病种人次×该病种付费定额×该病种基金结付率。基金结付率=基金支 付额/住院总费用。 记者了解到,按规定,患者在同一次住院治疗过程中,需实施开展病种中两个病种主手术操作的,按费用较高病种的定额标准加上另一个病种的50%定额标准给予支付。同一个病种需两个或以上主手术操作的,按费用较高术式的定额标准,加上其余术式的手术费用标准给予支付。其余情形不纳入按病种付费的结算范围。 该细则规定,患者从确诊入院,按诊疗规范接受治疗,最终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出院,整个过程发生的全部费用,纳入按病种付费的医疗费用结算范围。包括普通床位、护理、检查、检验、治疗、药物、手术、麻醉、材料等费用,也包含治疗过程中出现的各类并发症、原有疾病必要的检查治疗,以及在同一次住院期内主手术操作同时,附加实施其他次手术操作的费用。据悉,对并发症较多,费用超出定额标准特别大的病例,由经办机构和医院双方确定是否纳入按病种付费的结算范围。申请不纳入按病种结算的病例,其费用不得低于定额标准的1.5倍。 按规定,协议定点医院对纳入按病种付费的患者,将实行首诊负责制,在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前提下,按医疗技术诊疗规范和患者病情,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降低医疗成本,减轻患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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