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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医保特定慢性病门诊病种已扩至23种

2017-02-06 08:00:02 无忧保
记者日前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新出台的《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慢性病门诊医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1月1日起施行。《办法》将扩大特定慢性病门诊病种和用药范围,特定慢性病病种由原来的13种扩大至23种,部分疾病月支付限额最高将达6000元。 《办法》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纳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慢性病门诊医疗管理的范围有所扩大,在原有的13种特定慢性病基础上新增加了10个病种,即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充血性心衰、慢性活动性肝炎巩固期、结核病活动期、血友病、银屑病、甲亢、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血管内支架置入术后治疗,因此纳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管理的特定慢性病达到23种。 据了解,我市特定慢性病门诊将由《办法》实施前的年度支付限额管理变为按病种实行月起付标准和月支付限额管理,每个病种每月起付标准为30元,各病种月支付限额标准不等(多数病种支付限额有所提高),其中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月支付限额最高,达到6000元,此前该病种年度支付限额为4万元,《办法》实施后,累计年度支付限额将达到7.2万元,提高了3.2万元。与此同时,符合特定慢性病有关规定的门诊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月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特定慢性病支付限额当月有效,当月不得突破,如有结余,不得累加计算和转次月使用。对病情稳定的特定慢性病患者,如国内出差或探亲所需时间较长,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医保经办机构同意后,可提前使用下月限额(仅限一个月)。 另外,《办法》还确定了特定慢性病诊疗项目和用药范围。与《办法》实施前比,诊疗项目和用药范围都有所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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