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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明确医保整合后的筹资标准、财政补助


7月25日讯:一场大病拖垮一家人,这是普通家庭最大的“心病”。今后,新疆将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人员采取提高报销比例、取消封顶线等政策措施,有效控制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
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做好2016年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对自治区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后的筹资标准、财政补助、巩固完善大病保险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
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了解到,2016年,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420元。同时,为建立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可持续的筹资机制,2016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在2015年人均不低于120元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不低于150元。居民医保筹资水平达到人均570元。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将在今年9月底前全部到位。
据介绍,新增筹资主要用于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待遇水平,落实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待遇政策,实现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
同时,《通知》明确,针对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五保供养对象和低保对象等在内的困难人员,新疆采取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取消封顶线等政策措施,加大倾斜力度。加强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保障合力,有效防止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同时,规范委托商保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商保机构加强费用控制,保证基金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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