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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蒙古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新政

2017-02-08 08:00:02 无忧保
6月17日讯:为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近日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内政办字〔2016〕105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意见》印发后,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整合工作,相关领导都给予明确批示,人社厅先后赴天津、山东、宁夏等省区市和部分地市进行调研,实地学习和考察了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主要做法、具体措施,并形成了调研报告。在此基础上,依据《意见》精神和国家两部委要求,结合我区已经先行整合的乌海市和包头市经验做法,初步拟定了《工作方案》初稿。初稿形成后,对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完善,并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认真采纳,进一步完善。 《工作方案》主要内容,一是将卫生计生委承担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管理职能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管理职能合并,建立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人社部门管理。二是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立足基本、保障公平,因地制宜、有序整合,创新机制、提升效能”基本原则。三是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的“六统一”。个人缴费先实行“一制两档”,逐步过渡到“一制一档”,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直接实行“一制一档”。四是提高统筹层次、完善信息系统、改革支付方式、加强医疗服务监管、创新医保管理服务,进一步提升经办能力和水平。五是对全区整合工作做出规划和部署,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6月底前,完成自治区本级新农合移交工作;8月底前,盟市出台具体整合工作实施方案,完成移交工作;2017年1月1日起,力争启动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1 2 下一页 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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