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医保机构成为药价“守门员”


6月14日讯:2015年以来,重庆市探索建立药品市场价格机制,引导医疗机构合理采购药品和主动议价,通过重庆药交所交易平台,建立抑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的约束机制和医保药品支付分类管理办法。
建立医保药品支付标准
(一)目的
1.通过药品市场发现机制,科学确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建立起医疗机构主动议价和合理采购药品的激励约束机制。
2.推动“三医联动”改革,抑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降低老百姓就医负担。
3.引导医药企业开展以品种、质量、价格、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良性竞争。
(二)主要做法
1.试行范围
机构范围:与重庆市医保部门形成服务关系的所有定点医院和特病定点药店。
药品范围:拟选上年度在重庆药交所交易额前300位的医保药品,以及同通用名、同剂型的药品(不含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低价药品)试点,约占医保药品数量的10%,资金量约占50%,既具有示范性,也具有可操作性。
2.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确定及调整
(1)对交易额大的前300位试点药品建立医保支付标准。以每一位试点药品和同通用名、同剂型的药品为一组,分别确定不同厂牌、不同规格药品的支付标准,同组药品中为避免高价药对平均值的影响,用国产普通质量层次药品的购销(中标)均价计算平均值。对低于或等于平均值的药品,以平均值确定为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鼓励医院购买低价药;对高于平均值的药品,以其在全国其他省市的购销(中标)价的较低值为医保支付标准,小规格药品的支付标准不得超过大规格药品的支付标准。医院实际采购价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医保基金仍按支付标准结算,鼓励医院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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