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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上调

2017-02-08 08:00:02 无忧保
6月13日讯:日前,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我市将从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这是今年市委、市政府为城乡居民办的多项惠民实事之一。 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中,城市低保调整的标准为:市内各区(含沈抚新城)城市低保月标准由505元提高到530元;县政府所在地的镇城市低保月标准由465元提高到488元;其他乡镇城市低保月标准由404元提高到424元。同时,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50元确定。 农村低保调整标准: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抚顺县农村低保标准由年人均纯收入3117元提高到3429元;顺城区、东洲区、望花区、新抚区、沈抚新城农村低保标准由年人均纯收入3400元提高到3740元。同时,农村低保边缘户标准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20%确定。 农村五保对象供养调整标准:集中供养标准由年6124元提高到6553元;分散供养标准由年4420元提高到4729元。 提标后,城市低保标准平均增幅为5%,农村低保标准平均增幅为10%,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平均增幅为7%。从2016年7月1日起,各县区开始按新标准为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核发低保金(供养金)。各县(区)在调增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时,要严把入户调查关,全面开展低保救助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对重新核定后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要按新标准重新核定救助金;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应立即停止救助;对新申请的低保、五保人员,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要及时纳入救助保障范围,确保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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