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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和筹资标准调整


6月6日讯:记者从哈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获悉,哈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和筹资标准将自6月1日起调整,由原来报销起付标准14000元,调整为15000元。
按照《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大病保险报销起付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哈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日前,统计部门公布“2015年度哈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0978元,比上年增加2178元”,据此,哈市医保中心对2016年度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起付标准进行同步调整,按照50%比例取整数确定为15000元。经对2015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运行情况进行评估,2016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暂不作调整,仍按每人每年30元确定。
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2012年8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0%。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开展这项工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推动医保、医疗、医药互联互动,并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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