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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发票原件医保报销遭拒 退休大妈大获全胜

2017-02-09 08:00:01 无忧保
5月30日讯:退休职工因病住院治疗,按规定比例报销相应的费用并不是问题。若医疗费发票原件丢失,好不容易找来加盖医院印章的医疗费发票存根联复印件,报销往往还是会受阻。云南省永仁县的李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事,并将当地医保部门告上了法庭。近日,云南省云谋法院经过审理,对这起在当地影响较大的“民告官”案件做出判决:责令医保部门报销李女士医疗费用。 李女士退休前是当地地方税务局职工,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4年8月,生病住院的李女士经审批转院至四川一家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2万余元。 治愈出院后,李女士到县医保中心报销医疗费通过审核,并被告知在10月14日至20日凭加盖报销印章的单据到财务室报账。10月14日,因报销医疗单据原件遗失,李女士报账被拒绝。后经诊治医院配合,李女士取得加盖医院财务室印章的存根票据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原件存我处”。 李女士重新提交《医保费用报销申请》后,医保部门根据《会计法》中“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以及《发票管理办法》“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物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的规定,答复李女士:因没有原始凭证(收费收据),故无法办理费用报销。 2015年10月16日,无奈的李女士向邻县的元谋法院(云南高院指点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法院)递交诉状,请求医保中心对自己的医疗费用予以报销。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女士虽然不慎遗失报销票据,导致医保部门无法记账,但其通过采取补救措施,获得了可以代替报销原件的记账凭证,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医保部门可以将其提供的资料作为记账凭证,给予报销。故李女士报销医疗费用的请求依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宣判后,当地医保中心及时为李女士办理了相关费用的审核报销,同时针对像李女士这样的老年人保管报销单据不善的问题,采取审核相关报销票据同时收取符合报销条件票据的方式,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

标签:   医保医保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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