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宿迁居民医保新政


10月起,我市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将正式开展。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对2015年度城镇居民医保政策作了多项调整,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提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保障城镇居民的医疗需求。
记者了解到,从2015年起,我市调整七大方面医保内容来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分别是:一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定点门诊,取消医保门诊30元起付线;二将居民生育定额补助(顺产500元,剖宫产1000元)调整为按比例报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政策范围内按70%比例报销;三增加大病保险待遇,其合规赔付比例不低于50%,并分段设定赔付比例,大病保险不设最高赔付限额;四尿毒症门诊血液透析费用由原来的每人每年报销限额3万元调整为5万元,报销比例由原来的80%调整为85%;五增加5种门诊特定慢性病待遇:高血压(3期)、糖尿病(1型、2型)、冠心病、脑梗死、慢支合并肺气肿按每人每年800元享受待遇;六增加门诊特殊病种:重症精神病,每人每年报销限额1万元,个人负担30%,统筹支付70%;七提高年度报销限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累计报销医疗费限额由原来的14万元提高到16万元。
今年我市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也将调整至120元/年,增长20元,政府财政补助不低于360元/年,增长40元。对此,市社保中心主任庞志勤表示,社会保障遵循大数法则,社保制度要覆盖更多人群,将更多人纳入基本保障,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没有参保缴费的基础,就没有待遇的持续增长和及时兑现。居民医保筹资中个人120元,各级财政补助360元,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个人筹资额度和政府补贴额度都会适当提高,同步待遇水平也会持续提升。
“居民医保具有参保门槛低、缴费标准低、补偿待遇高等诸多便民利民的特点,再结合明年实施的七项新的待遇调整,所以虽然缴费提高,但百姓得到的实惠更多了。”庞志勤说。
由于无法参加医保生病之后还需要付高额的医药费,这一问题一直困扰着长住我市的外地户籍人员。昨日,记者还了解到,市人社局将长住我市的外市户籍居民也纳入我市居民医保参保范围,也就是说,从2015年起,凡本市范围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的城镇居民、长住我市外地户籍人员也可以通过缴费享受到医疗保险待遇,并且参保后与我市居民一样,享受门诊待遇、住院待遇、意外伤害待遇、急诊急救费用报销、特殊病种费用报销、生育报销、大病商保待遇7个层次的医疗保障。
“长住我市外地户籍人员的个人缴费标准为480元/年,可凭相关证件到居住地的街道办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庞志勤表示,“允许外市户籍居民参加我市居民医保,有利于保障外来人员享受全民医保待遇的权利,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吸引更多的人群到宿迁来发展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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