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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泰州市区(市直及海陵区)居民医保新政解读知识

2017-02-09 08:00:01 无忧保
5月24日讯:2015年度市区(市直及海陵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单: 一、参保范围 1、一般居民: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但无用人单位且尚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城镇居民(不含未成年人和大中小学生)。 2、特困居民: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城市居民;持有《特困证》的城市居民;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已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城市居民。 异地(指市直及海陵区外)享受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和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范围内的人员,不列入市区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 二、参保程序 市区居民凭户口簿、身份证、3张一寸照片,持有《低保证》、《特困证》等证件的居民,还应持以上证件和本人身份证到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居民,由本人申请,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凭《泰州市劳动鉴定结论通知书》、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缴费标准 市区居民参加医疗保险按照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办法,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30元,具体为: 1、一般居民: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80元,个人每人每年缴纳250元; 2、特困居民: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00元,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30元; 四、医保缴费规定 市区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年缴纳,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医疗保险缴费期,居民需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邮储银行网点办理缴费手续。超期缴纳将从补缴日3个月后享受统筹待遇。 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三个月内住院、门诊统筹及大病门诊医疗费用不予补偿。城镇居民参保后又断保的,断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对象可以转移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作为新参保对象,实行6个月等待期政策;已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对象原则上不能转移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 2 3 4 下一页 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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