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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长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履约能力评估实施方案(试行)

2017-02-09 08:00:01 无忧保
5月24日讯:根据《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完善城镇基本医疗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意见(试行)》(长人社﹝2016﹞11号),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协议管理(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充分发挥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效能,决定在我市开展2016年度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履约能力评估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申报范围 1.医疗机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资格对社会服务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骨科、妇产科、眼科等)。 2.零售药店: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店等级为二级以上(含二级),营业场所设置在城区的,经营区域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下同),营业场所设置在乡镇的,经营区域使用面积不得小于60平方米,经营的药品种类(国药准字号)应达到1500种以上。 二、评估程序及时间安排 本年度首先开展长春市本级城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履约能力的评估工作,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和受理时间另行通知。具体程序安排如下: (一)报送申请资料。3月7日-3月18日(周六、周日除外),符合申报范围的各医药机构,通过长春人社局网站和长春医保网站下载《评估申请表》向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医药监督处报送申报资料。 携带资料(请按下列顺序排列)包括: 1.医疗机构 (1)《长春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评估申请表》一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非营利性组织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在本医疗机构经营时间卫生部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1 2 3 下一页 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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