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2016年医疗保险新政策:住院起付标准(初次住院的)调整


5月23日讯: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医改会议精神,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49号)、《关于印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65号)要求,本着有利于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贯彻医改政策导向,有利于收支平衡的原则,汉中市政府近日对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了调整,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
根据《汉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汉政发〔2009〕53号)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要坚持 “权利与义务对等,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结合我市近几年医疗保险运行情况,住院起付标准(初次住院的)做以下调整:
三级医疗机构从现行的800元调整为2000元;二级医疗机构从现行的600元调整为1000元;一级医疗机构从现行的300元调整为500元。凡转市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的,起付标准提高20%。
二、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调整学生儿童、大中专学生(以下称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水平的通知》(人社发〔2015〕35号)规定,2015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00元。成人个人缴费不低于100元,学生儿童不低于50元。
2016年起我市学生儿童个人缴费从20元提高到50元。低保家庭、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个人缴费仍按照10元缴纳。成人个人缴费暂不做调整。
1
2
下一页
末页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