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评估考核暂行办法


5月23日讯:咸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评估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体系,规范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各级各类医药机构公平参与竞争,提高管理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对象为咸阳市辖区内申请加入咸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各类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
考核对象为咸阳市辖区内已纳入咸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各类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
第三条定点医药机构的评估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市、县两级分别成立定点医药机构评估、考核小组。
第四条评估小组主要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人员、医疗保险行政管理人员、参保人、专家等组成。相应组建专家人员库,每次开展评估时,评估专家从库中随机抽取。
市评估小组负责全市申请协议管理医药机构评估工作的监督指导,并负责全市医疗机构的评估工作。县市区评估小组负责辖区内零售药店的评估和医疗机构评估的初审工作。
评估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条考核小组主要由医保行政管理人员、医保经办机构稽核人员、专家等组成。
市考核小组负责全市定点医药机构考核的监督指导和年度综合考核成绩的评定工作,具体负责市级定点医药机构的考核。县市区考核小组负责所属定点医药机构的考核,并将所属定点医药机构考核情况及时汇总、上报市考核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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