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政策解读知识


5月23日讯: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近日,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管理按新政策执行。
《办法》的出台,标志着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城乡分割向城乡统一、待遇水平由区别对待向城乡一致、统筹层次由县级统筹向市级统筹、公共服务由城乡差别向城乡均等转变,初步建立起了既统一规范、又开放兼容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城乡居民在医疗保险上实现制度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
一、什么是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是指将眉山市原有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整合,形成由城乡居民自愿参加,政府和个人双方筹资,统一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服务规程、统一经办管理信息系统,市级统收统支的城乡居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二、哪些人员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已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外),在我市大中专院校、高职中在册就读的学生,以及在我市长期投资经商、务工、居住的外来人员及未成年子女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三、在什么地方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和缴费?
1.城乡居民(中小学学生、儿童)在本人(家庭成员)户籍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办理。
2.大中专院校、高职中在册学生在其就读学校办理。
3.在我市长期投资经商、务工、居住的外来人员及未成年子女在现居住地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办理。
四、什么时候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和缴费?
(一)城乡居民集中参保期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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