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韶关医保新政策_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5月19日讯:《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韶府规审〔2016〕1号),已经2016年2月1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遵循:
(一)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
(二)坚持筹资及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三)坚持市级统筹、分级核算、风险共担的原则。
(四)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
(一)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二)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 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等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为本辖区内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辖区内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参保工作。
第六条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负责对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行政监督和管理。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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