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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阜阳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


5月19日讯: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医疗需求,全面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工作,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的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55号)和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巩固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皖人社发〔201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医保(含在校大学生)人员。
第三条 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管理、统一资金调剂、统一信息系统、统一组织实施,提高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财政专户的管理、基金的划拨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按年人均30元标准筹集,从居民医保结余基金中划拨,没有结余或结余不足时,在年度筹集的基金中予以安排,个人不在另行缴费。
筹资标准的调整,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近几年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医疗费用增长率等因素的实际情况进行。
第六条 大病医疗费用由个人和大病保险金共同负担。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万元,以后年度起付标准根据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变化动态调整。起付标准以上的的费用分段计算、累加支付,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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