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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日照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最新政策

2017-02-10 08:00:02 无忧保
5月19日讯: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我市按照国家规定实施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简称“两定资格审查”),在此基础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通过审查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药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这些措施对规范医药服务行为、维护参保人员权益等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按照简政放权的精神,国务院决定取消两定资格审查。为此,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精神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要求,现就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的两定资格审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 (一)目标任务 自2016年起,全市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要求,全面取消两定资格审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二)基本要求 一是简政放权。自2016年起,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本意见要求,组织实施医药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评估确认;对本意见下发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医药机构,其定点资格有效期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签订定点服务协议。 1 2 3 4 5 下一页 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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