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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天津糖尿病和高血压医保药品报销范围新政策

2017-02-10 08:00:02 无忧保
5月19日讯:近日,市卫生计生委陆续下发了对宁河区、静海区、蓟县扩大基层医疗机构部分药品的批复,同意扩大三区县基层医疗机构高血压和糖尿病用药范围。为配合我市公立医院改革,进一步促进“分级诊疗、上下转诊”体系的建立,经研究,将扩大试点区县基层医疗机构糖尿病和高血压药品报销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付范围 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区县的基层医疗机构范围内,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药品进行支付管理: (一)在市卫生计生委批准扩大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目录范围内; (二)在我市现行《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异名库2016年版》报销范围内; (三)治疗糖尿病的药品应在糖尿病门诊特殊病报销范围; (四)治疗高血压的西药应属利尿药、β受体阻滞剂、钙拮抗剂(CCB)、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ACEI)和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药(ARB)范围;中成药应在功能主治中明确说明具有降压效果。 二、支付标准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参照社区基本药物管理模式,对符合上述范围的药品,实行零差率标准支付。 三、支付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管理上述药品的支付范围、标准、销售价格和其他相关信息,并将拟纳入支付的药品范围和标准上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备案。试点范围以外的基层医疗机构和支付范围以外的药品不得支付。 市医保监督所应加强对于药品使用情况的监测分析和监督检查,杜绝过度使用、诱导使用,维护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权益。 本通知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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